党群工作

Party work
首页 - 党群工作 - 工会 - 条例 - 正文

天津大学院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暂行)

2022-1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院级单位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院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院级教代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级教代会是院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院级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

  第三条 凡设有院级党组织与部门工会的单位,均应建立院级教代会制度。院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院级教代会应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并监督本单位的行政工作,保证学校和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院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院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讨论院长(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院务公开情况、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本单位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并提出评议意见,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并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院长(行政负责人)要每年向院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院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院级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的构成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兼顾本单位各系(部、处)、科、室等基层集体及各方面人员。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教学单位的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根据教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教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20%-30%;教职工在51-2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30%-40%。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具有全局观念,关心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事业,关心教职工集体利益,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到表率作用;

  3. 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4. 具有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能主动听取和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 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可行使下列权利:

  1. 向院级教代会提交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 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 对本单位的有关工作提出询问;

  4. 对院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 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2. 模范遵守学校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执行党政的有关决议,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做好相关工作;

  4. 积极参加院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5. 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级教代会讨论决定,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1. 不履行代表义务,失去群众信任的;

  2. 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3. 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的;

  4. 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

  5. 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按照代表选举程序进行增选、补选,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校教代会代表为院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召开院级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设执行主席1名,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1名,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部门工会主席担任。主席团成员人数按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院级教代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教职工人数在50人(含)以下的单位,应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其职权和制度与教代会相同。院级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召开院级教代会之前,须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院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以及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院级教代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院级教代会主任列席本单位的有关重要会议,发挥源头参与作用。兼职从事教代会工作时,应计算一定的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院级教代会体制要与校级教代会有机衔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从院级教代会主任或副主任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院级教代会在院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院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教代会工作,充分发挥院级教代会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院务公开、重大问题通报等项制度。

  第二十六条 院级行政应为院级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对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的时间应给予保证。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部门工会承担院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下列工作:

  1.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批准后,召开大会;

  2. 院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意见、建议的落实,开展相关活动;

  3. 院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4. 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组织院级教代会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素质,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并处理代表的建议与申诉;

  5. 完成院级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院级单位包括: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学校机关,后勤集团及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单位参照《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