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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办法(试行)》正式印发的通知(2021年7月修订)

2022-11-28

  各学院(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研究生院于今年对《天津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评阅意见处理规定》(2019年3月修订)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征求各学院(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代会等意见后,经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核,修订后的文件更名为《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办法(试行)》(天大校研〔2021〕8号),经学校2021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印发,原《天津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评阅意见处理规定》(2019年3月修订)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办法(试行)(天大校研〔2021〕8号)相较于2019年3月发布版本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校级盲审提交送审的学位论文和自评表须隐去包含作者和导师相关信息的所有内容(包括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致谢等)。

  2.缩短了出现负面评价的学位论文修改时间。

  3.进一步细化出现学术争议学位论文的处理流程,明确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4.进一步明确校级盲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正、负积分规则和结果运用。

  5.为进一步完善涉密论文质量管理,将涉密论文统一纳入校级盲审范围。

  6.明确校级盲审材料的归档要求。

  注意:

  一、2021年7月16日之前已反馈评阅意见的校盲审论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如下两种方式之一执行:

  方式一:按照2019年3月12日下发的《天津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评阅意见处理规定》(2019年3月修订)中的规定进行一次复审或增审或复议,但复审或增审或复议后的评阅意见须按照《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办法(试行)》(天大校研〔2021〕8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方式二:按照《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办法(试行)》(天大校研〔2021〕8号)中的规定执行。

  二、2021年7月16日及以后反馈评阅意见的校盲审论文,按照《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办法(试行)》(天大校研〔2021〕8号)中的规定处理,请各单位及时向导师及研究生进行传达,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办法(试行)》(天大校研〔2021〕8号)具体内容见附件(也可从学位办网页的“常用下载”栏目下载,网址:http://gs.tju.edu.cn/xwsy/cyxz.htm),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论文送审的相关文件请从学位办网页的“常用下载”栏目下载,网址:http://gs.tju.edu.cn/xwsy/cyxz.htm)。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